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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这一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六个方面: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二是错罚相当,三是公开,四是公正,五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六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治安管理处罚如何遵循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设定、治安案件的立案、调查、裁决的全过程,因此在立法工作、治安管理工作中,都应当自觉遵循这一基本原则。对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来说,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要求在整个治安执法的各个环节,都要本着对事实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始终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而不能仅凭自己的印象或者经验主观臆断。具体来说,首先,以事实为依据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将尊重事实作为办理案件的基本态度,按照事实的本来面目认定案件、处理案件。在进行调查时,要注意收集各种有利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偏听偏信,不刻意寻找不利于违法行为人的证据。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要认真听取和查证,不应视为“狡辩”、“态度不老实”,而忽略任何可能有助于发现案件事实的有用线索和信息。其次,以事实为依据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时,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当事人的陈述。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最后,以事实为依据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进行裁决时,要在对整个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形成符合事实的处理意见。在具体量定处罚时,对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需要考虑的,也要以相应的事实为依据,该轻则轻,该重则重,不能在没有相应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任意轻重其罚。
治安管理处罚公开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公开原则的要求,包括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公开和治安管理处罚公开两个方面。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公开,就是公安机关据以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范和依据,应当公之于众。对于未经公布的一些内部的决定、指示等,不得直接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公开原则的另一个要求就是治安管理处罚公开,即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处罚的内容、处罚的结果要公开,以便于治安案件的当事人知道处罚的内容,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也便于教育其本人和其他人,便于人民群众实行监督。公开主要是指对治安案件的当事人公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中都有体现。具体包括:一是,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身份要公开,即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调查和实施处罚时,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件,以表明其执法人员的身份;二是,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三是,处罚决定公开,即决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送达,同时抄告被侵害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的公正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的公正原则,就是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对当事人要平等对待,不得偏袒。公正是法律的生命,是法的基本精神在处罚制度方面的具体体现。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必不可少的方面。实体公正要求治安管理处罚的结果不偏不倚。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时,应当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实现途径和表现方式,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不仅是不完整的、不可信的,而且事实上也是难以实现的。程序公正首先要求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本身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不得与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有任何利害关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回避制度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程序公正还要求充分保障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项权利,以便于被处罚人利用这些法定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治安管理处罚的公正。